其他

上海汇茂律所│千家预警万家愁,私募兼营整改遇上新系统,如何操作?

2017-04-07 上海汇茂律所

本文长度:6600字,建议阅读时长:11min



[ 导言 ]

 

上周五,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明确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到协会网站查看了一下,这条消息,涉及了上千家私募的整改。

 

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整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之前存在兼营的,如何在新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新备案的私募机构,要从哪些方面实现专业化经营?需要准备哪些备案材料

 



 靴子已落地,还是好几只…

 

3月31日晚间,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明确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4月4日,中基协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表示:

 

自2017年4月5日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按要求持续更新管理人信息与私募基金运行信息,以及办理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与从业人员注册等相关事宜,原登记备案系统停止使用。

 

两份公告一经发出,28万私募人又找到了初恋的感觉,“为ta疯狂为ta痴”。

 

专业化经营由来已久,协会给足了时间

 

专业化经营已不是新概念,早在2014年,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就已确立了专业化营业原则: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此外,去年以来协会颁布的几个自律规则里也有体现。

 

2016年2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8条也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016年9月上线的新系统也要求私募只能选填一项。昨天新老系统并行后,私募朋友应该都可以在新增产品信息中看到这个界面。

 


本次整改要点解读


专业化要求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2. 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

3.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私募集团化

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整改要求

1. 首先,应当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

2. 其次,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以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

3. 最后,须在完成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确认之后,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新老划断

1. 针对存量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

2. 同时协会将在相关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对此情形予以特别提示;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就此事项向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做好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系统中如何操作

 

1、整改模式:以“多选一”的方式重新确认自身机构类型,即从已登记的多类型业务中,选择且只能选择一种业务类型,作为自己的展业范围。

 

2、整改路径: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

 

1)“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管理人登记”-“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新增”-“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

 



注:

1、按照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管理人需先确认“机构类型”以及“业务类型”后方可提交新产品备案。


2、在登记通过后,“机构类型”不能变更。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请点击“注销登记”,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重新申请。

 

2)准备《变更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协会提示,变更申请书中应明确说明变更后符合专业化管理要求的机构类型和业务类型(与系统中填报应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变更申请书》模板:

 

 

3、整改完成前的基金备案限制:不整改完成,不得新增基金备案申请。

 

4、对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的处理方法:在基金合同(包括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到期前,仍可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

 

私募证券、股权基金管理人在

登记备案时具体有什么区别?

 

去年9月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正式上线新系统的同时,还发布了《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重新明确了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和产品类型。

 

具体分类如下表所示:


管理人类型

(仅单选)

业务类型/产品类型

(可多选)

定义

产品类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混合类基金、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其他类基金

私募证券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不填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股权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不填

创业投资基金

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

不填

创业投资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不填

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其他类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不填


注:对于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建议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主要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基金类型建议选择“股权投资基金”。

 

之前,小编发布过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备案上的区别,今天再回顾一下:

 

一、经营范围

 

根据中基协《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及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规定以及笔者实务经验,两类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的经营范围要求如下表所示:

 


私募证券管理人

私募股权管理人

通用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专属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

通用禁止经营范围

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投资兴办实业、国内贸易、商务信息咨询等与通用经营范围和专属经营范围无关的内容。

专属禁止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



如上表所示,除通用经营范围和通用禁止经营范围之外,两类私募管理人均有专属经营范围,仅可用于该类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


据此,两类私募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存在三种模式:


(1)仅具备通用经营范围;

(2)仅具备专属经营范围;

(3)具备通用经营范围+专属经营范围。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投资咨询”属于私募证券管理人的专属禁止经营范围,原因在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系由中国证监会审批的一类专属证券业务经营资格(证监会自2016年9月后未新批该类业务资格),如果私募证券管理人经营范围中包含“投资咨询”,则有可能导致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出现经营混同,有悖于私募基金专业化经营的监管原则。


而对于私募股权管理人,“投资咨询”并非禁止性经营范围,笔者也曾为多家经营范围中包含“投资咨询”的私募股权管理人成功办理登记备案。

 


二、机构名称

 

根据法律意见书指引及笔者实务经验,两类私募管理人的名称必备及禁止字样情况如下表所示:



私募证券管理人

私募股权管理人

可选典型性通用必备名称字样

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

可选专属必备名称字样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权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鼓励性非必备名称字样

私募

争议性名称字样

财富管理、理财管理、理财顾问、证券投资

 

如上表所示,“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均为可选典型性通用必备名称字样,两类私募管理人均可采用;“私募”属于中基协鼓励的非必备名称字样,但名称中不含“私募”字样不会对申请管理人登记构成实质性障碍。

 

对于私募股权管理人可选专属必备名称字样,通常仅适用于该类私募管理人,但经查询中基协私募管理人信息公示平台可知,在4号文颁布前,有一些名称中包含“股权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管理”的私募管理人登记的管理基金主要类别却为证券投资基金(甚至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一种基金类别),笔者亦曾在2016年5月为一家名为“深圳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证券管理人成功办理通过法律意见书。

 

即便如此,笔者认为,这并不代表上述名称字样可以适用于私募证券管理人新登记备案,随着中基协私募专业化经营监管思路的逐步清晰,上述股权类可选专属必备名称字样仅适用于私募股权管理人。

   

“财富管理”和“理财管理”、“理财顾问”、“证券投资”是否为合规名称字样则存在争议,前者“财富管理”虽非典型性名称字样,但经查询中基协私募管理人信息公示平台可知,在4号文颁布前后及新系统上线后,均有名称中包含“财富管理”的私募管理人完成登记备案,笔者亦有成功案例,但也曾收到中基协要求变更名称的反馈意见。

 

因此,笔者认为,“财富管理”原则上属于可选通用名称字样,但存在一定的审批风险。

 

而对于“理财管理”、“理财顾问”、“证券投资”三种名称字样,笔者查询中基协私募管理人信息公示平台后发现,在4号文颁布前,有极少数成功登记备案案例,在4号文颁布及新系统上线后,未发现有成功登记备案案例,故笔者认为该等字样属于“特定历史阶段的特殊现象”,随着中基协私募监管的规范化和严格化,不建议采用该等名称字样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


 

三、境外股东资质要求

 

根据中基协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以下简称“问答十”)的规定,外商投资的私募证券管理人(包括外商独资及合资企业),除需要符合其他必备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这一条件,即对境外股东的资质存在特殊要求。

 

而对于外商投资的私募股权管理人是否也存在上述要求,中基协相关书面规定和问答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曾电话咨询中基协官方热线,得到私募股权管理人不适用问答十的肯定答复。笔者经办的两家外商投资私募股权管理人,其境外股东均为香港主板地产类上市公司,不符合问答十规定的资质要求,但均于新系统成功通过私募管理人登记。由此可见,对于外商投资的私募股权管理人,并不存在对境外股东的特殊资质要求。

 

四、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4号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以下简称“问答七”)的相关规定,笔者总结了两类私募管理人对于基金从业资格的要求:



私募证券管理人

私募股权管理人

规定依据

通用必备从业资格岗位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

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专属必备从业资格岗位

其他高管、

基金经理


1、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同上)

2、问答七:问: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要求?

答: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中进行了解答。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 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其他必备从业资格岗位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


如上表所示:私募证券管理人登记备案对于基金从业资格的要求高于私募股权管理人,除全体高管均需要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外,对于由非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的情况,要求基金经理也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有必要澄清的是,对于私募管理人高管以通过考试方式获得从业资格的情况,近期有传言称私募股权管理人高管人员必须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方能获得从业资格。


但根据笔者最新实务经验及中基协官方热线的解答结果,目前而言,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的从业人员,无论是作为私募证券管理人还是私募股权管理人的高管,中基协均认定其具备从业资格,但仅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的人员只能担任私募股权管理人的高管人员。


尽管如此,鉴于中基协的监管标准日益提高,笔者仍建议拟从事私募股权业务的从业人员通过科目三考试,以提前应对政策变动风险。

 

此外,根据笔者近期实务经验,在私募证券管理人登记备案审批中,中基协对于全体从业人员中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人员的比例也有一定的要求,对于该等比例低于50%的,中基协通常会对登记备案申请提出如下反馈意见:


“贵机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较少,建议贵机构对高管、员工人员结构进行优化。”


因此,笔者建议私募证券管理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时,至少确保全体从业人员中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外包服务协议

 

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主流形式上存在差异,前者通常采取契约型,后者通常采取有限合伙型(或公司型)。基于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和私募基金规范运营监管目标的考虑,中基协鼓励私募基金尤其是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取得中基协外包服务资格的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此外,签署外包服务协议有助于私募管理人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在登记备案实务中,员工人数较少的私募证券管理人经常收到中基协如下反馈意见:


“鉴于申请机构员工人数较少,请核实申请机构在将来是否具有签订外包服务的意愿或计划,并进一步阐述申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外包制度及其执行基础和条件。”


因此,为了顺利完成登记备案,笔者建议私募证券管理人尽早与外包服务机构签署外包服务协议或达成外包服务意向。

 

综上所述,在“专业化经营、规范化监管”的原则愈加明确的态势下,中基协对私募证券基金的监管标准高于私募股权基金,因此在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条件上也存在上述诸多差异,笔者建议私募管理人应当进行针对性准备和完善,以便顺利通过登记备案。

- - - - - - - - - - - - - - - - - - 

来源: 私慕乐园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一家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挂牌上市,咨询,及为金融机构提供一揽子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徐汇区肇嘉浜路333号亚太企业大厦505室。

联系电话:18601755019

扫下方二维码即可加

刘律师 微信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